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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及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及解析(2)

更新时间:2020-06-24 09:44:06 点击数:3460

3.1案例基本情况

东莞市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长度、力学、电学、热工等领域校准工作的民营机构。2010年4月通过CNAS初次评审。2012年7月,专项监督评审中共发现5个不符合项,包括:公司官方网站对外宣传开展校准活动的工作场所与CNAS认可开展校准活动的工作场所不一致;校准证书、校准记录、校准依据不符合规定;超范围使用CNAS认可标识;校准人员超授权范围开展校准工作等。其中涉及违反认可规则的严重不符合项1个,据此CNAS暂停了该实验室的认可资格。


3.2不符合描述

经现场抽样核实,该实验室存在的严重不符合为:实验室在未获认可的其他地点开展校准工作并出具使用CNAS标识的证书。


实验室证书附件地址表明,公司仅广东东莞的校准场所通过CNAS现场评审,但公司网站显示其在广东东莞、江苏苏州和四川成都设有校准实验室。CNAS评审员到该公司网站显示的江苏苏州实验室进行现场目击核查发现:现场有标识“长度室”、“力学室”、“热工室”、“电学室”的房间和校准器具;现场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有江苏苏州和广东东莞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该公司江苏苏州经理使用名片上印有广东东莞实验室的认可证书号、江苏苏州实验室地址和广东东莞实验室地址等信息。经现场确认,通过CNAS认可的广东东莞公司与另一单位合作开展了业务,在江苏苏州以广东东莞实验室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并开展日常校准工作,出具带CNAS标识校准证书。经核查,四川成都实验室实际不存在。


3.3问题分析

依据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5.3.1.1的要求,“CNAS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获准认可的机构应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CNAS对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实验室利用其网站对外宣传在国内3个城市分别建有分场所,其中一个场所已经开始接受用户委托正常开展校准工作,违反了CNAS认可标识管理要求,超认可的地点范围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


依据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2011年03月01日实施)中9.2.1: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到各个开展检测/校准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但该实验室在江苏苏州的分场所未申请CNAS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中未见对分场所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方面的描述,分场所现场也无相应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岗位,未申请CNAS认可但出具带CNAS标识校准证书,与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规定不符。


3.4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9.2 “CNAS将根据获准认可的机构误用或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


处理结果:暂停实验室认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