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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监督检查 情况通报

更新时间:2021-01-25 10:34:26 点击数:3279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市监计量函〔202013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自查情况。照《实施方案》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2967项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发现357项规范存在内容陈旧、技术落后、与工作实际脱节、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重复等问题,发布部门(单位)均已主动废止;发现116项规范存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问题,发布部门(单位)均已启动修订工作或列入修订计划。
根据自查结果,截至202011月,我国部门(行业)和地方现行有效的计量技术规范共计2610项,其中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8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部门(行业)计量技术规范1065项,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含原标准计量局、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现市场监管局、厅、委,下同)制定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1545项。
(二)抽查情况。在自查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从各部门(单位)2610项计量技术规范中随机抽取8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部门(行业)计量技术规范25项、24个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75项,共计100项规范进行检查。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委托22个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别组织专家对其合法合规性、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发现,大部分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基础性、通用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协调一致。但也有部分规范存在问题,根据审查结论,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查的100项规范中的18项建议修订、17项建议废止,具体建议将分别反馈给相关规范的发布部门(单位)。
二、发现的问题
(一)对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不够严格。从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看,个别部门(单位)未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审定、审批、发布等全流程的管理。部分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实施年限过长、内容陈旧,与新制定或修订的计量法律法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要求不符,反映出个别部门(单位)未及时组织对已发布规范的复审。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部门(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在内容和格式上与基础性、通用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差异。存在不同地方或部门针对同一计量器具制定发布的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的问题,虽然有对地方或行业个性化、差异化的计量需求,但也存在对共性技术要求规定不一的情况。个别计量器具存在多个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发布内容相同规范,且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重复的情况,反映出发布单位未关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动态以及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机制不健全。
(三)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益补充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个别部门(单位)批准立项制定计量技术规范未围绕本部门(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或本地区特殊计量需求组织制定规范,对部门(行业)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工作缺少系统性规划。有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侧重于支撑地方计量监管,对地方重点、特色产业的计量测试需求关注不够,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计量支撑保障服务不够全面。部分部门(单位)尚未建立主动公开计量技术规范信息的平台和工作机制,导致用户检索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发布时间较长的规范难以获取到文本。
三、整改要求
(一)做好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组织修订或公告废止。要发挥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人才技术优势,对整改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完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审定、审批、发布、复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好规范发布前的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信息,对已发布规范定期组织复审。
(三)提升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效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和制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紧贴部门(行业)专用计量器具和地方特殊计量需求,同时要健全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机制,加强计量技术规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促进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提质增效。
       (四)进一步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主审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积极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制修订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能力和水平。